各县、区(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中直企业物业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关于实行既有建筑安全生产和物业安全生产“照单检查”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通知》要求,做好如下工作:
1.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文件中《附件2:物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的检查内容,对消防、电梯、小区出入口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在巡查中要做好巡查台账并留存备查。
2.县、区(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和中直企业物业管理部门要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巡查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当场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跟踪、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同时将检查结果上报至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3.县、区(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中直企业物业管理部门要在6月5日前和11月25日前,将物业安全检查情况报至市物业主管部门。
联 系 人:陈 楠
联系电话:6675038
市城管委物业管理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